104持續優化推出對招募有所幫助的服務
104人力銀行
以下為勞動部來函內容
收信者您好:
為避免刊登大陸職缺廣告,間接促成臺灣人才赴陸就業,請就轄管刊登求才職缺廣告就業地點涉及大陸地區者,先行下架,以免觸法。
旨案說明如下:
近年來受美中科技戰影響,大陸半導體產業發展受阻,積極透過挖角及滲透等手法建立自主供應鏈。而臺灣半導體研發人才經驗豐富、語言相通且易於管理,儼然成為大陸鎖定挖角之目標。 行政院今年4月召開「研商防制人才挖角會議」,邀集陸委會、法務部、經濟部及勞動部等部會召開工作小組會議,建立有效之防制人才挖角機制。其中有關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(下稱兩岸條例)第34條規定「未經許可之大陸地區勞務不得在臺灣地區從事廣告活動」及第35條規定「從事臺灣地區人民赴大陸地區就業之人力仲介業務列為禁止項目」,初步指示如下:
(一)刊登大陸職缺廣告(違反兩岸條例第34條):
  1. 不論「在臺登記有案之企業(含經投審會許可之陸資、外資)」、「在大陸地區登記有案之企業(含經投審會許可之外資)」原則均不可刊登赴陸就業之職缺廣告,並加強處理「關鍵產業」或「關鍵職務」,未來可再滾動檢討。「關鍵產業」或「關鍵職務」係指職缺廣告所載內容涉及【積體電路】、【半導體】或【IC】等關鍵字者。
  2. 例外可刊登工作地為大陸地區職缺廣告者,以「經投審會許可之臺商大陸公司」,且「有實際營業行為」者為限。
(二)人力銀行、獵人頭公司等,均不得協助任何企業在臺招募人員赴陸就業(違反兩岸條例第35條)。請貴管就所屬求才服務通路及求才職缺先行盤點,其刊登之職缺屬大陸地區職缺者,請即時予以下架(包含職務內容說明提及派至大陸地區者)。另本部刻正研擬「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34條第4項及第35條第2項規定按第86條第4項及第89條處罰之裁罰基準」,未來如有違反前述規定者,將予以裁罰,另如涉及【積體電路】、【半導體】或【IC】等關鍵字者,將加重處罰。
(三)請貴管就所屬求才服務通路及求才職缺先行盤點,其刊登之職缺屬大陸地區職缺者,請即時予以下架(包含職務內容說明提及派至大陸地區者)。
(四)另本部刻正研擬「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34條第4項及第35條第2項規定按第86條第4項及第89條處罰之裁罰基準」,未來如有違反前述規定者,將予以裁罰,另如涉及【積體電路】、【半導體】或【IC】等關鍵字者,將加重處罰。
勞動部 敬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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